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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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視察小組就其視察業務請求機關協助時,機關應給予人力、物力、行政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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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第18條,當外部視察小組需要協助時,機關應該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行政及其他支援。這表示機關應該配合並協助視察小組進行視察工作,例如提供必要的文件、提供相關資源和協助視察小組完成其使命。請參考司法院的相關判決,例如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132號裁定或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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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