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第 19 條
快速跳轉
外部視察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第19條,外部視察小組的委員是未獲得薪酬的職位。不過,根據相關規定,他們可以獲得出席費和交通費的支給。這意味著外部視察小組的委員執行任務時可以領取相應的酬勞,以補償他們的費用和交通費用。 參考資料: -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監委會發 2021年) -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監獄行政透明化平台 (2021年)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