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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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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視察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第19條,外部視察小組的委員是未獲得薪酬的職位。不過,根據相關規定,他們可以獲得出席費和交通費的支給。這意味著外部視察小組的委員執行任務時可以領取相應的酬勞,以補償他們的費用和交通費用。 參考資料: -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監委會發 2021年) -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監獄行政透明化平台 (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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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第 19 條規定:「外部視察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