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獄行刑法第92條的規定: 1. 受刑人可以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監獄、視察小組或其他視察人員提出陳情。這表示受刑人可以就他們在監獄中的處境或其他相關問題提出陳述或請求。 2. 監獄應當在適當的地方設置意見箱,供受刑人提出陳情或提供意見。這樣受刑人就可以透過將陳情信放入意見箱或直接向監獄提出意見來表達他們的想法和需求。 3. 監獄對於受刑人的陳情或提供的意見應該進行適當的處理,表示監獄應該仔細審視受刑人所提出的陳述或意見,並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做出相應的處理或回應。 資料來源: - 監獄行刑法第92條 -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5條
受刑人在監死亡,監獄長官應通知檢察官相驗,並通知其家屬。 前項情形應報告監督官署轉報司法行政部。
本法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於執行死刑之屍體準用之。
受刑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監獄、視察小組或其他視察人員提出陳情。 監獄應於適當處所設意見箱,供受刑人提出陳情或提供意見使用。 監獄對於受刑人之陳情或提供意見,應為適當之處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受刑人得以言詞或書面向監獄、視察小組或其他視察人員提出陳情。 三、第二項明定監獄應於適當處所設意見箱,供受刑人提出陳情或提供意見使用。對於上開意見箱,並應由監獄指派專人管理,以資慎重。 四、第三項明定監獄對於受刑人之陳情或提供意見,應為適當之處理,並儘速回覆。
受刑人在監死亡,監獄長官應通知檢察官相驗,並通知其家屬。 前項情形應報告監督官署轉報司法行政部。
本法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於執行死刑之屍體準用之。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受刑人得以言詞或書面向監獄、視察小組或其他視察人員提出陳情。 三、第二項明定監獄應於適當處所設意見箱,供受刑人提出陳情或提供意見使用。對於上開意見箱,並應由監獄指派專人管理,以資慎重。 四、第三項明定監獄對於受刑人之陳情或提供意見,應為適當之處理,並儘速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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