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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 9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刑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監獄、視察小組或其他視察人員提出陳情
  2. 監獄應於適當處所設意見箱,供受刑人提出陳情或提供意見使用。
  3. 監獄對於受刑人之陳情或提供意見,應為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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