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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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 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 三、機關長官:指第一款機關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四、機關人員:指第一款機關之相關承辦業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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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進行以下法規逐條釋義: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第2條: 本條規定了辦法所使用的詞語定義,包括以下四點: 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 該定義中,機關指的是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的監獄或看守所,以及相關設置的分監、女監、分所和女所。 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 收容人指的是受到刑罰或羈押的人,包括受刑人和被告人。 三、機關長官:指第一款機關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機關長官指的是該機關的首長,以及首長授權的人。 四、機關人員:指第一款機關之相關承辦業務人員。 機關人員指的是執行相關事務的機關成員。 以上解釋是基於所提供的資料,未提供具體相關範例。
- 收容名詞
- 受刑人名詞
- 羈押名詞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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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