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保護會財產之使用、收益、處分及接受政府補助、向外籌募經費之處理與運用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根據更生保護法第9-1條的規定,更生保護會財產之使用、收益、處分及接受政府補助、向外籌募經費之處理與運用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法務部來定。根據該法條,法務部負責制定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的相關辦法。具體而言,這些辦法應該包括更生保護會財產的使用、收益、處分的規定,以及政府補助和籌款的處理和運用等事項。 然而,根據參考資料中所提供的內容,並沒有提到更生保護法第9-1條的具體內容或相關範例,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解釋或應用。非常抱歉無法提供更詳細的回答。
更生保護會財產之使用、收益、處分及接受政府補助、向外籌募經費之處理與運用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更生保護會之財產管理,目前係依法務部訂定之「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及所屬各分會財產管理辦法」、「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等規定為之,惟上開規定並無法律授權訂定之依據,為符合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爰增訂本條,以明定其授權依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更生保護會之財產管理,目前係依法務部訂定之「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及所屬各分會財產管理辦法」、「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等規定為之,惟上開規定並無法律授權訂定之依據,為符合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爰增訂本條,以明定其授權依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