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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9.05.26

更生保護法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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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更生保護之對象開分頁 ›
左列之人,得予以保護: 一、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二、假釋、保釋出獄,或保外醫治者。 三、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四、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六、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七、受緩刑之宣告者。 八、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在停止執行中或經拒絕收監者。 九、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十、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3更生保護之聲請開分頁 ›
  1. 前條所定之人,得向其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更生保護會或其分會聲請保護。
  2. 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觀護人或監獄長官,對前條所定之人,認有應受保護之必要者,應通知各該受保護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更生保護會或其分會,經其同意保護之。
7更生輔導員開分頁 ›
  1. 更生輔導員,由更生保護會或分會,遴聘更生保護輔導區內適當人士擔任之。
  2. 更生輔導員為無給職,其聘任之期間與表揚方法,由更生保護會以章程定之。
9更生保護會之經費開分頁 ›
  1. 更生保護會實施更生保護或辦理更生保護事業所需經費,由更生保護會就其財產統籌支應,並得向會外籌募。
  2. 為加強更生保護事業之推進,各級政府得按更生保護會及其分會之實際需要,予以補助。
11實施更生保護之方式開分頁 ›
實施更生保護,得依其情狀,分別採用下列方式: 一、直接保護:以教導、感化或技藝訓練之方式行之,其衰老、疾病或身心障礙者,送由救濟或醫療機構安置或治療。 二、間接保護:以輔導就業、就學或其他適當方式行之。 三、暫時保護:以資送回籍或其他處所,或予以小額貸款或其他適當方式行之。
13保護方式之訂立及變更開分頁 ›
  1. 對於受保護人之保護方式,由更生保護會或分會定之。
  2. 更生輔導員在執行更生保護中,對於受保護人認有改變保護方式必要時,應敘明理由,報請所屬更生保護會或分會許可。
15保護之停止開分頁 ›
受保護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停止其保護: 一、原保護之目的已完成者。 二、習藝中已能自立謀生者。 三、已輔導就業、就學或自覓工作者。 四、違反會規,情節重大者。 五、受保護人請求停止保護者。 六、其他經更生保護分會認為已無保護之必要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更生保護法全文共 21 條,最新異動日為 99.05.26,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