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之人,得予以保護: 一、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二、假釋、保釋出獄,或保外醫治者。 三、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四、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六、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七、受緩刑之宣告者。 八、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在停止執行中或經拒絕收監者。 九、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十、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更生保護法第2條規定了更生保護的對象,包括以下人士: 1. 執行刑期已滿或因赦免而出獄的人。 2. 假釋、保釋出獄或保外醫治的人。 3. 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除處分執行的人。 4. 受到少年管訓處分且執行完畢的人。 5.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軍事審判法第147條,依「不起訴」為適當處分的人。 6. 受到免除刑罰宣告或免除刑罰執行的人。 7. 受到緩刑宣告的人。 8. 受到徒刑或拘役宣告,在停止執行中或因拒絕收監而處於自由狀態的人。 9. 在觀護人觀護中的少年。 10. 在保護管束執行中的人。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這些對象符合更生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例如,在提供的資料中提到了假釋出獄、保外醫治和保安處分的情況,這些對象都可以符合更生保護的範疇。
左列之人,得予以保護: 一、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二、假釋、保釋出獄,或保外醫治者。 三、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四、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六、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七、受緩刑之宣告者。 八、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在停止執行中或經拒絕收監者。 九、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十、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立法理由本條列舉適用本法保護之對象及範圍。
本條列舉適用本法保護之對象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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