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保護法 第 2 條(更生保護之對象)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左列之人,得予以保護: 一、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二、假釋、保釋出獄,或保外醫治者。 三、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四、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六、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七、受緩刑之宣告者。 八、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在停止執行中或經拒絕收監者。 九、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十、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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