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更生保護法第3條,個人可以向其住所、居所,或所在地的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提出保護申請。此外,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觀護人或監獄長官若認為某人有必要接受保護,應通知該人所在地的更生保護會或分會,並在其同意下提供保護。 例子:如果一個人因犯罪而入獄,並在服刑期間展現出願意改過自新的態度,監獄長官可以通知當地的更生保護會,並在該人同意下提供保護機會。
前條所定之人,得向其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更生保護會或其分會聲請保護。 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觀護人或監獄長官,對前條所定之人,認有應受保護之必要者,應通知各該受保護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更生保護會或其分會,經其同意保護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對第二條所列之人,聲請保護。因此種保護對受保護人是一種福利,對國家而言,并能使社會上減少犯罪其目的是積極的,故亦可自行聲請保護。 二、第二項規定保護之開始程序。
一、第一項規定對第二條所列之人,聲請保護。因此種保護對受保護人是一種福利,對國家而言,并能使社會上減少犯罪其目的是積極的,故亦可自行聲請保護。 二、第二項規定保護之開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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