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保護法 第 3 條(更生保護之聲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前條所定之人,得向其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更生保護會或其分會聲請保護。
- 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觀護人或監獄長官,對前條所定之人,認有應受保護之必要者,應通知各該受保護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更生保護會或其分會,經其同意保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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