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保護會實施更生保護時,應與當地法院、法院檢察處、監獄、警察機關、就業輔導、慈善、救濟及衛生醫療等機構密切聯繫,並請予以協助。
根據更生保護法第12條,當實施更生保護時,應與當地的法院、法院檢察處、監獄、警察機關、就業輔導、慈善、救濟及衛生醫療等機構密切聯繫,並尋求他們的協助。這是為了確保更生保護的順利進行和受監護者的全面支持。 舉個例子,當一個受監護者獲得更生保護,需要就業輔導或醫療協助時,更生保護機構可以聯繫就業輔導機構或相關的醫療機構,以確保受監護者得到適切的支援和服務。同樣地,當受監護者有法律問題或其他需要協助的情況下,更生保護機構可以聯繫當地的法院、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構,以獲取必要的協助和指導。 這項法規的目的在於建立一個協作的機制,以確保更生保護的順利實施,並提供緊密的支援網絡給受監護者。
更生保護會實施更生保護時,應與當地法院、警察機關、職業介紹、慈善、救濟及衛生醫療等機構,密切聯繫,並請予以協助。
立法理由更生保護工作應運用社會有關團體、機關之力量實施,始能收到事半功倍之效。故特別規定,應與此等機關、團體保持密切聯繫,並請求予以協助,以利保護工作之執行。
更生保護會實施更生保護時,應與當地法院、法院檢察處、監獄、警察機關、就業輔導、慈善、救濟及衛生醫療等機構密切聯繫,並請予以協助。
立法理由審檢分隸後,更生保護會為推進更生保護各項措施,與當地檢察處及監獄亦應密切聯繫配合,故增加「檢察處、監獄」;又「職業介紹」機構修正為「就業輔導」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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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保護工作應運用社會有關團體、機關之力量實施,始能收到事半功倍之效。故特別規定,應與此等機關、團體保持密切聯繫,並請求予以協助,以利保護工作之執行。
審檢分隸後,更生保護會為推進更生保護各項措施,與當地檢察處及監獄亦應密切聯繫配合,故增加「檢察處、監獄」;又「職業介紹」機構修正為「就業輔導」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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