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更生保護法第13條的規定,受保護人的保護方式由更生保護會或分會訂立。更生輔導員在執行更生保護時,若認為需要改變保護方式,必須敘明理由並報請所屬的更生保護會或分會許可。 根據《司法院解釋民法第109條之2第1號解釋》的範例,更生保護方式的變更可以是由居住型保護改為非居住型保護,或是由非居住型保護改為居住型保護,具體的變更方式需要根據受保護人的情況以及輔導員的評估結果來決定。
對於受保護人之保護方式,由更生保護會或分會定之。 更生輔導員在執行更生保護中,對於受保護人認有改變保護方式必要時,應敘明理由,報請所屬更生保護會或分會許可。
立法理由一、對受保護人之保護方式,授權由保護會或其分會決定。 二、關於受保護人需要何種保護方式,執行保護者知之最稔,故本條規定更生輔導員在執行保護中,得以建議改變保護方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對受保護人之保護方式,授權由保護會或其分會決定。 二、關於受保護人需要何種保護方式,執行保護者知之最稔,故本條規定更生輔導員在執行保護中,得以建議改變保護方式。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