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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保護法11實施更生保護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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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更生保護,得依其情狀,分別採用下列方式: 一、直接保護:以教導、感化或技藝訓練之方式行之,其衰老、疾病或身心障礙者,送由救濟或醫療機構安置或治療。 二、間接保護:以輔導就業、就學或其他適當方式行之。 三、暫時保護:以資送回籍或其他處所,或予以小額貸款或其他適當方式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更生保護法第11條規定了實施更生保護的方式,根據情況可以使用以下幾種方式: 一、直接保護:這種方式是透過教導、感化或技藝訓練等方式來實施保護。如果被保護人年老衰弱、患有疾病或身心障礙,則可以送往救濟或醫療機構進行安置或治療。 二、間接保護:這種方式是透過輔導就業、就學或其他適當的方式來實施保護。 三、暫時保護:這種方式是暫時將被保護人送回其籍貫或其他地方,或提供小額貸款或其他適當的方式來實施保護。 根據《更生保護法》第11條的規定,實施更生保護時,可以根據被保護人的情況選擇適當的保護方式。例如,一個被判刑的人年老衰弱,法院可以根據第11條的規定,將他送往老年救濟機構進行直接保護;或者,如果一個被保護人已經出獄,但沒有工作或學習的機會,法院可以根據第11條的規定,提供輔導就業或就學的間接保護方式。這些都是根據更生保護法的規定來進行的。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2

(0650330 制定)

實施更生保護,得依其情狀,分別採用左列方式:   一、直接保護:以教導、感化或技藝訓練之方式行之。其衰老、疾病或殘廢者,送由救濟或醫療機構安置或治療。   二、間接保護:以輔導就業、就學或其他適當方式行之。   三、暫時保護:以資送回籍或其他處所,或予以小額貸款或其他適當方式行之。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更生保護之方式。參照現行司法保護會所定保護方式規定之。

(0990504 修正)

實施更生保護,得依其情狀,分別採用下列方式:   一、直接保護:以教導、感化或技藝訓練之方式行之,其衰老、疾病或身心障礙者,送由救濟或醫療機構安置或治療。   二、間接保護:以輔導就業、就學或其他適當方式行之。   三、暫時保護:以資送回籍或其他處所,或予以小額貸款或其他適當方式行之。

立法理由將「殘廢」修正為「身心障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50330 制定)

本條明定更生保護之方式。參照現行司法保護會所定保護方式規定之。

(0990504 修正)

將「殘廢」修正為「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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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更生保護法第 11 條規定:「實施更生保護,得依其情狀,分別採用下列方式: 一、直接保護:以教導、感化或技藝訓練之方式行之,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更生保護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更生保護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