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更生保護,得依其情狀,分別採用下列方式: 一、直接保護:以教導、感化或技藝訓練之方式行之,其衰老、疾病或身心障礙者,送由救濟或醫療機構安置或治療。 二、間接保護:以輔導就業、就學或其他適當方式行之。 三、暫時保護:以資送回籍或其他處所,或予以小額貸款或其他適當方式行之。
更生保護法第11條規定了實施更生保護的方式,根據情況可以使用以下幾種方式: 一、直接保護:這種方式是透過教導、感化或技藝訓練等方式來實施保護。如果被保護人年老衰弱、患有疾病或身心障礙,則可以送往救濟或醫療機構進行安置或治療。 二、間接保護:這種方式是透過輔導就業、就學或其他適當的方式來實施保護。 三、暫時保護:這種方式是暫時將被保護人送回其籍貫或其他地方,或提供小額貸款或其他適當的方式來實施保護。 根據《更生保護法》第11條的規定,實施更生保護時,可以根據被保護人的情況選擇適當的保護方式。例如,一個被判刑的人年老衰弱,法院可以根據第11條的規定,將他送往老年救濟機構進行直接保護;或者,如果一個被保護人已經出獄,但沒有工作或學習的機會,法院可以根據第11條的規定,提供輔導就業或就學的間接保護方式。這些都是根據更生保護法的規定來進行的。
實施更生保護,得依其情狀,分別採用左列方式: 一、直接保護:以教導、感化或技藝訓練之方式行之。其衰老、疾病或殘廢者,送由救濟或醫療機構安置或治療。 二、間接保護:以輔導就業、就學或其他適當方式行之。 三、暫時保護:以資送回籍或其他處所,或予以小額貸款或其他適當方式行之。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更生保護之方式。參照現行司法保護會所定保護方式規定之。
實施更生保護,得依其情狀,分別採用下列方式: 一、直接保護:以教導、感化或技藝訓練之方式行之,其衰老、疾病或身心障礙者,送由救濟或醫療機構安置或治療。 二、間接保護:以輔導就業、就學或其他適當方式行之。 三、暫時保護:以資送回籍或其他處所,或予以小額貸款或其他適當方式行之。
立法理由將「殘廢」修正為「身心障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明定更生保護之方式。參照現行司法保護會所定保護方式規定之。
將「殘廢」修正為「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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