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護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停止其保護: 一、原保護之目的已完成者。 二、習藝中已能自立謀生者。 三、已輔導就業、就學或自覓工作者。 四、違反會規,情節重大者。 五、受保護人請求停止保護者。 六、其他經更生保護分會認為已無保護之必要者。
根據提供的法律文件,無法得知是否存在更生保護分會的相關討論或裁決,因此無法針對「更生保護法第15條(保護之停止)」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相關參考資料。
受保護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停止其保護: 一、原保護之目的已完成者。 二、習藝中已能自立謀生者。 三、已輔導就業、就學或自覓工作者。 四、違反會規,情節重大者。 五、受保護人請求停止保護者。 六、其他經更生保護分會認為已無保護之必要者。
立法理由受保護人受保護之原因消滅已無保護之必要或不適宜於保護者,應予以停止保護。本條規定係參照「臺灣省司法保護會(分會)輔導所受保護人管理辦法」第九條之規定加以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受保護人受保護之原因消滅已無保護之必要或不適宜於保護者,應予以停止保護。本條規定係參照「臺灣省司法保護會(分會)輔導所受保護人管理辦法」第九條之規定加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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