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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對受保護人停止保護時,其為受保護管束之人者,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應通知指揮執行保護管束之檢察官及觀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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