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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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條,當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決定停止對受保護人的保護時,如果該受保護人同時也是受保護管束的對象,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應通知指揮執行保護管束的檢察官及觀護人。這意味著在停止保護管束時,相關的檢察官和觀護人應該被通知。
- 第十五條條文
- 保護管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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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