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更生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2.02.14
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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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更生保護事業人員,應本仁愛精神,輔導受保護人自立更生。
- 更生保護會依法辦理更生保護事業,並監督及考核所屬各分會之業務。
- 更生保護會設有分會者,每年至少派員視察各分會一次。必要時,得隨時派員視察之。
- 更生輔導員應由更生保護會發給志願服務證,並將名冊報請法務部備查。
- 前項人員執行職務時,應避免洩露本人及受保護人之身分。
更生輔導員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應由更生保護會依志願服務法之規定擬定志願服務計畫,報請內政部及法務部備案。
更生輔導員因業務上之需要,至犯罪矯正機關訪視本法第二條所定得予以保護之人時,各有關機關應予必要之協助。
法務部應派員視察更生保護會,每年至少一次。
更生保護會之會計制度及其會計報告程序,由更生保護會擬定,報請法務部核定。
更生保護會應編列年度預算,報請法務部核定。
法務部對推動更生保護事業成績卓著者,應予獎勵。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接獲申請保護或通知保護後,應審查受保護人之需要,為下列一種或數種之暫時保護:
一、旅費之資助。
二、各種車票之代購及供給。
三、膳宿費之資助。
四、戶口之協助申報。
五、醫藥費之資助。
六、護送受保護人回籍、回家或護送至其他處所。
七、小額借款。
八、其他必要之保護。
本法第十二條所定之各機關(構),應協助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推動更生保護事業。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得聘請專家、學者及社會熱心公益適當人士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有關策進更生保護事業之意見或協助推展更生保護事業。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全文共 19 條,最新異動日為 92.02.14,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