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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接獲申請保護或通知保護後,應審查受保護人之需要,為下列一種或數種之暫時保護: 一、旅費之資助。 二、各種車票之代購及供給。 三、膳宿費之資助。 四、戶口之協助申報。 五、醫藥費之資助。 六、護送受保護人回籍、回家或護送至其他處所。 七、小額借款。 八、其他必要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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