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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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接獲申請保護或通知保護後,應審查受保護人之需要,為下列一種或數種之暫時保護: 一、旅費之資助。 二、各種車票之代購及供給。 三、膳宿費之資助。 四、戶口之協助申報。 五、醫藥費之資助。 六、護送受保護人回籍、回家或護送至其他處所。 七、小額借款。 八、其他必要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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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當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接獲申請保護或通知保護後,應依受保護人的需要進行審查,並提供下列一種或數種暫時保護措施: 一、旅費的資助:提供經濟上的支援,資助受保護人的旅費。 二、代購各種車票及供應:協助受保護人代購車票或提供交通工具,以滿足其需求。 三、膳宿費的資助:提供經濟上的支援,資助受保護人的膳食和住宿費用。 四、協助申報戶口:協助受保護人辦理戶籍手續。 五、醫藥費的資助:提供經濟上的支援,資助受保護人的醫療費用。 六、護送受保護人回籍、回家或護送至其他地方:提供保護人護送受保護人回到家鄉或其他目的地的協助。 七、小額借款:根據需要,向受保護人提供小額借款。 八、其他必要保護:根據具體情況,提供其他必要的保護。 以上內容來自《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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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