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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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更生輔導員應由更生保護會發給志願服務證,並將名冊報請法務部備查。
- 2.前項人員執行職務時,應避免洩露本人及受保護人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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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更生輔導員在執行職務時應避免洩露本人及受保護人的身分。此外,更生輔導員應由更生保護會發給志願服務證,並將名冊報請法務部備查。根據這些規定,更生輔導員在執行輔導工作時必須保護受保護人的隱私和個人資料,並且需要取得志願服務證作為身份識別和認可。以下為參考資料: 根據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的規定,更生輔導員應由更生保護會發給志願服務證。根據更生保護法第3條第1項,更生輔導員是指由志願者擔任的、接受培訓後,依法協助被裁定為更生保護對象的人員進行輔導及照顧的人員。更生保護會則是依據更生保護法第25條的規定成立的機構,負責更生保護工作的執行和管理。 根據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的規定,更生輔導員在執行職務時應避免洩露本人及受保護人之身分。這意味著更生輔導員在輔導過程中需要保護受保護人的隱私和個人資料,不得將其身份或其他敏感信息透露給他人。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保障更生輔導員和受保護人的權益,確保輔導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更生輔導員的執行和性質需要遵守法律法規,並處理涉及個人隱私和個人資料的信息時必須謹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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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