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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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一條第一款所定直接保護方式如下: 一、受保護人確需收容者,得暫時收容於更生保護會設置之收容機構,施予教導或從事各種生產事業及技藝訓練。 二、更生保護會或分會對有工作能力之受保護人,得視其人數多寡,與有關機關、團體合作辦理短期技藝訓練或轉介參加職業訓練。 三、更生保護會或分會對衰老、疾病或身心障礙之受保護人,得轉介收容或醫療機構安置或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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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3條,本法第11條第1款所定的直接保護方式有以下幾種情況: 1. 受保護人確需收容者,可以暫時收容於更生保護會所設置的收容機構,給予教導或從事各種生產工作或技藝訓練。 2.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對於有工作能力的受保護人,根據人數的多寡,可以與相關機關或團體合作,辦理短期的技藝訓練或轉介參加職業訓練。 3.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對於衰老、患病或身心障礙的受保護人,可以轉介他們到收容或醫療機構進行安置或治療。 根據以上法條,受保護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進行相應的保護措施,包括教導、訓練、收容、治療等。例如,當某個年輕人因犯罪等原因需要保護並進行教導時,可以暫時收容在更生保護會的收容機構中,進行教育和各種生產訓練。又如,當某個具有工作能力的受保護人需要職業訓練時,可以由更生保護會轉介他到相關的機關或團體進行短期技藝訓練。同樣地,當某個衰老、患病或身心障礙的受保護人需要專業的安置或治療時,可以由更生保護會轉介他到收容或醫療機構進行相應的處理。 資料來源: - 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E0040022) - 更生保護會 (http://www.nrap.gov.tw/)
- 第十一條第一款條文
- 收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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