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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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更生保護會依法辦理更生保護事業,並監督及考核所屬各分會之業務。
- 2.更生保護會設有分會者,每年至少派員視察各分會一次。必要時,得隨時派員視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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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了更生保護會的職責和權限,以下是該條的釋義: 1. 更生保護會依法辦理更生保護事業,並監督及考核所屬各分會之業務。 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更生保護會是負責執行更生保護事業的機構。其責任包括監督和考核所屬各分會的業務。這意味著更生保護會有責任確保各分會按照法律規定開展工作,並對其進行監督和評估。 2. 更生保護會設有分會者,每年至少派員視察各分會一次。必要時,得隨時派員視察之。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更生保護會可以設立分會,並要求每年至少派員視察各分會一次。在必要的情況下,更生保護會也可以隨時派員視察分會。這意味著更生保護會有義務對各分會的工作進行視察,以確保其按照法律運作,並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參考資料:《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行政院法制局,2013年12月31日修正)。 範例:更生保護會根據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的規定,派遣員工前往各分會進行視察。例如,每年一次的視察可以包括檢查分會的工作紀錄、處理的案件數量、執行的相關紀律等方面。在隨時派員視察的情況下,更生保護會可以迅速了解分會的運作情況,並及時解決可能出現的問題。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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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