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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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更生保護事業人員,應本仁愛精神,輔導受保護人自立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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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從事更生保護事業的人員應具備本仁愛精神,並協助受保護人實現自立更生的目標。這意味著從事更生保護事業的人員應該以仁愛之心對待受保護人,並提供必要的協助和輔導,以幫助他們實現自立更生。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從事更生保護事業的人員遵從倫理標準,並致力於提供有效的支持和援助,以促進受保護人的成功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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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