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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公會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督導辦法 第 2 條

地方檢察署對於平民法律扶助事項,應依左列規定督導律師公會加強推行: 一、律師公會應在該會醒目處所置「平民法律扶助辦事處」標示牌,眾週知。 二、對於未設律師公會之地區,該管之地方檢察署應洽請該區之執業律師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於承辦後,報告所屬律師公會登記,並於事務所明顯處所置「免費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標示牌,以促平民注意。 三、律師公會應設置平民法律扶助信箱,為平民解答法律問題,其有以口頭提出之法律疑問者,並應立時予以解答。 四、律師公會應編製會員辦理法律扶助事項輪次表,遇有平民請求扶助者,應即順序分配承辦。 五、律師公會接受平民請求辦理民、刑訴訟案件或非訟事件,如有不屬於該會會員登錄之法院管轄者,應速轉函有管轄權法院所在地之律師公會予以受理,並告知請求人逕往洽辦。 六、律師公會於舉行各種會議時,應將每月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之件數提出報告,並檢討其成果及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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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公會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督導辦法第2條的規定,地方檢察署在監督律師公會加強推行平民法律扶助事項時,需要遵循以下規定: 1. 律師公會應在該會的醒目位置擺放「平民法律扶助辦事處」的標示牌,以使公眾得知。 2. 對於未設有律師公會的地區,地方檢察署應該聯繫當區域的執業律師來處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並在事務所的明顯位置擺放「免費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的標示牌,以提醒平民注意。 3. 律師公會應該設置平民法律扶助信箱,回答平民的法律問題,並對於口頭提出的法律疑問立即給予解答。 4. 律師公會應該制定會員辦理法律扶助事項的輪次表,當有平民請求扶助時,應按照順序分配律師來處理。 5. 律師公會接受平民請求辦理民事、刑事訴訟案件或非訟事件時,如果不屬於該公會會員所登記的法院管轄範圍,應迅速轉函該法院所在地的律師公會處理,并告知請求人前往該處洽辦。 6. 律師公會在舉行各種會議時,應該提出每月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的件數報告,並檢討其成果和效果。 根據資料中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引用下面的例子: 根據地方檢察署指示,某地區未設有律師公會,但有數位執業律師可以處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這些律師在事務所的明顯位置都擺放了「免費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的標示牌,以提醒平民注意並尋求幫助。他們按照輪次表接受平民請求的辦理,並將法律疑問寄到律師公會的平民法律扶助信箱。如果有平民提出的訴訟案件不屬於這些律師公會會員所登記的法院管轄範圍,他們會立即轉函該地區律師公會處理,並告知請求人前往該處洽辦。每月,律師公會將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的件數提出報告,並檢討其成果和效果。這些措施有助於加強平民法律扶助事項的推行,以保障公眾的法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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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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