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公會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督導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方檢察署應會商轄區內縣(市)政府、縣市警察局,轉知各區鄉(鎮、市、區)公所、各警察分局或派出所及分駐所於民眾集會時,派員講解平民法律扶助意義,俾使普遍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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