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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公會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督導辦法 第 3 條

地方檢察署應會商轄區內縣(市)政府、縣市警察局,轉知各區鄉(鎮、市、區)公所、各警察分局或派出所及分駐所於民眾集會時,派員講解平民法律扶助意義,使普遍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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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公會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督導辦法」第3條規定,地方檢察署應與轄區內的縣(市)政府、縣市警察局商討,並通知各區鄉(鎮、市、區)公所、各警察分局或派出所和分駐所,在民眾集會時派員講解平民法律扶助的意義,以促使公眾了解。 根據此條的參考資料,可以參照相關法規和法務部的相關文件。例如,依據「律師公會法」第3條和「律師法」第6條,律師公會負責監督和督導律師的專業行為。同時,根據法務部的「平民法律扶助制度之實施計畫」,該制度旨在提供法律援助給無法支付律師費用的弱勢群體。 舉例來說,在集會或活動期間,地方檢察署可以派遣檢察官或人員到場,向民眾解釋平民法律扶助的重要性,並提供相關資訊和協助。這有助於公眾理解他們在法律問題上的權利和選擇,同時也提高了法律援助制度的知名度和可及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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