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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公會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督導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方檢察署對於律師公會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應每月派員前往考察一次,調閱有關文卷及簿冊,發覺有辦理不當者,立予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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