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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公會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督導辦法 第 4 條

地方檢察署對於律師公會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應每月派員前往考察一次,調閱有關文卷及簿冊,發覺有辦理不當者,立予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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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公會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督導辦法第4條,地方檢察署應每月派員前往考察一次,調閱有關文卷及簿冊,發現有辦理不當者,應立即予以指正。該條規定了地方檢察署對於律師公會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的督導措施,旨在確保律師公會在執行法律扶助業務時遵守相關法規和程序。具體執行時,地方檢察署應每月派員前往律師公會辦公處,檢查有關文件、案卷和簿冊,以確定律師公會是否按照法律要求進行法律扶助工作。如果地方檢察署發現律師公會存在不當辦理法律扶助事項的情況,就應立即指正該問題,以便律師公會能夠納入正確的軌道上執行其工作。參考資料:《律師公會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督導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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