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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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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護機構應置常務監察人一人,由全體監察人互選,並由本部核定後聘任之;任期與監察人同。
  2. 2.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如因故無法列席,應由常務監察人指定監察人一人代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分會可以置榮譽主任委員一人,該職位為無給職,協助處理分會業務。榮譽主任委員由保護機構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的人員遴聘之,任期為三年,並可以連聘連任。 根據這項法規,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的分會可以設置榮譽主任委員來協助處理分會業務。榮譽主任委員的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依聘連任。榮譽主任委員的職位為無給職,代表其並不領取薪酬。 採用的參考資料: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2019 年修正發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067

  • 監察人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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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第 16 條規定:「保護機構應置常務監察人一人,由全體監察人互選,並由本部核定後聘任之;任期與監察人同。常務監察人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