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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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第18條,保護機構及其分會的人員可以專任或兼任。專任人員的進用、解聘、服務、待遇、撫卹、福利及考績等人事事項,由保護機構自行訂定,並需要經過法務部的核定後才能實施。 參考資料例子: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A的專任人員甲於任職期間表現出色,因此在考績中獲得優異評價,保護機構A根據訂定的人事規定,給予甲經濟獎勵及其他福利待遇。這些規定和措施需要經過法務部的核定後方可實施。
- 監察人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法令名詞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規
- 裁定名詞
- 復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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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