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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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第19條: 1. 保護機構的會計年度採用曆年制。這意味著保護機構的會計年度始於每年的1月1日,結束於12月31日。 2. 保護機構應按月或按期提報保護業務成果及會計報告給法務部進行監督。保護機構需要定期向法務部提交關於保護業務的成果報告和相關的財務報告,以便接受監督。 3. 保護機構應在每年7月31日前制定下一年度的工作計畫、編列預算,並經董事會通過後提交法務部備查。此外,保護機構還應在年度結束後,編製上一年度的工作成果報告、收支決算及財產清冊,並於4月30日前提交法務部備查。這些文件需要經過監察人的查核後再提交法務部。 參考資料: 1.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2018年修正)。 2. 法務部網站,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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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