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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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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機構依本法第八十七條就專門委員會之設置及管理事項,應擬訂相關管理規定,經報請本部核定後實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第 20 條包括以下要點: 1. 保護機構財產總額的變動需要向法務部報請許可後進行。這包括財產種類和數量(額)的變動。 2. 當保護機構的決算需要報送給法務部查閱時,如果涉及到財產總額的變動,則需要在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務部報請許可,並且在收到許可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相關法院進行變更登記。 3. 財產總額的變動,對於有價證券類的財產,是指在實現時產生的溢價或折價入帳情況。其他種類的財產總額變動,則根據相關法令的規定進行。 4. 為了確認實際財產總額是否與法院登記的財產總額相符,法務部可以在必要時通知保護機構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或派員進行檢查。 參考資料: - 行政院法務部網站,「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https://www.moj.gov.tw/lp-1233-0001.html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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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第 20 條規定:「保護機構依本法第八十七條就專門委員會之設置及管理事項,應擬訂相關管理規定,經報請本部核定後實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