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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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第 20 條包括以下要點: 1. 保護機構財產總額的變動需要向法務部報請許可後進行。這包括財產種類和數量(額)的變動。 2. 當保護機構的決算需要報送給法務部查閱時,如果涉及到財產總額的變動,則需要在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務部報請許可,並且在收到許可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相關法院進行變更登記。 3. 財產總額的變動,對於有價證券類的財產,是指在實現時產生的溢價或折價入帳情況。其他種類的財產總額變動,則根據相關法令的規定進行。 4. 為了確認實際財產總額是否與法院登記的財產總額相符,法務部可以在必要時通知保護機構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或派員進行檢查。 參考資料: - 行政院法務部網站,「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https://www.moj.gov.tw/lp-1233-0001.html
- 第八十七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8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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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