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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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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更生保護會及其分會管理之財產於出租或設定地上權者,得以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之方式增加收益。
  2. 2.出租基地,供承租人建築房屋者,以房屋登記為更生保護會所有者為限。
  3. 3.第一項租金之計算,應依產值或市價作為評估依據。
  4. 4.第一項出租案之租金一定金額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具有信譽之專機構鑑價,提經董事會決議辦理。
  5. 5.前項一定金額由更生保護會訂定,提董事會決議。
  6. 6.第一項出租案租期最長不得逾八年,並須訂定書面契約及辦理公證。如評估以逾八年租期較能產生效益者,得提經董事會決議後辦理。但租期仍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7. 7.設定地上權者,其存續期間不得逾七十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對於更生保護會及其分會管理的財產,可以以出租方式增加收益,但不能以出租基地建築房屋的方式進行。出租案的租金計算應根據產值或市價進行評估,並由財產管理單位組織的委員會設立。如果出租案的租金超過一定金額,需要請求兩家以上具有信譽的專業機構進行鑑價,並經過董事會的決議辦理。這個一定金額由更生保護會制定,並經過董事會的決議。出租案的租期最長不得超過八年,并且需要簽訂書面契約并辦理公證。如果評估發現超過八年租期可以產生更大效益,可以提董事會的決議後辦理。但租期仍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租期則縮短為二十年。 參考資料: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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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名詞
  • 公證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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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更生保護會及其分會管理之財產適於出租或設定地上權者,得以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之方式增加收益。出租基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