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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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對於更生保護會及其分會管理的財產,可以以出租方式增加收益,但不能以出租基地建築房屋的方式進行。出租案的租金計算應根據產值或市價進行評估,並由財產管理單位組織的委員會設立。如果出租案的租金超過一定金額,需要請求兩家以上具有信譽的專業機構進行鑑價,並經過董事會的決議辦理。這個一定金額由更生保護會制定,並經過董事會的決議。出租案的租期最長不得超過八年,并且需要簽訂書面契約并辦理公證。如果評估發現超過八年租期可以產生更大效益,可以提董事會的決議後辦理。但租期仍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租期則縮短為二十年。 參考資料: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
- 適名詞
- 地上權名詞
- 逾名詞
- 業名詞
- 公證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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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