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更生保護法第九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09.06
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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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保護會及其分會之財產,應運用於推展更生保護事業。
本辦法所稱財產,指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
法務部得隨時稽察更生保護會及其分會管理之財產。更生保護會對於各分會管理財產之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情形,每年至少檢查一次,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檢查之。
更生保護會分會應於年度終了時,編具財產目錄及財產增減結存表,報請更生保護會審核。更生保護會應連同自行管理部分,一併彙總報請法務部備查。
更生保護會及分會關於財產之整理、規劃、運用、處分或因權利取得、喪失、變更及其他重要事項,必要時得成立委員會研究、策劃,並將結果提經董事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定後辦理。
更生保護會及其分會管理之財產,應依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權利之不同屬性,建檔保管備查。
更生保護會及分會管理之財產,應注意維護保持堪用程度,並應按其性質辦理保險。其表彰權利之憑證,均應注意保管完整無缺。
更生保護會及其分會因運用財產所生收益或接受捐贈收入,應悉數依更生保護會會計制度辦理。
- 關於動產、有價證券之處分,逾一定金額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一定金額以下者,由更生保護會或分會自行處理。
- 前項一定金額,由更生保護會訂定,報請法務部核定。
更生保護會及其分會管理之財產,經奉核定報廢者,得以變賣、利用、轉撥、交換或銷毀方式處理。
- 更生保護會為有效管理及運用財產,得聘請專業經理人管理之。
- 前項經理人由更生保護會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之,提經董事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核定。
- 更生保護會對於會產之管理及運用績效卓著者,得經董事會決議,酌發績效獎金。
- 前項績效獎金核發基準,由更生保護會訂定,報請法務部核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全文共 1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09.06,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