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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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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為現金者,管理單位應預存適當金額為經常性業務費用支出之用外,其餘部分應存入金融機構定期存戶、購買政府公債、或經依第六條董事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定之運用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對於財產為現金的情況,在管理單位的業務費用支出之前應預存適當金額。除此之外,其餘部分的現金應存入金融機構的定期存戶、購買政府公債,或者經過董事會的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定後進行相應的運用。 參考資料: - 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 (可參考最新修訂版本) 範例: 舉例來說,如果管理單位有100萬元的現金財產,根據第12條的規定,在支出經常性業務費用之前,可能需要預留一定金額作為預留款。假設經過計算後,預留款金額為30萬元,那麼管理單位應該將其餘的70萬元存入定期存戶或購買政府公債,或進行適當的投資運用。對於這些運用方式,需要董事會進行決策,並報請法務部核定後方可進行。

  • 第六條條文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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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財產為現金者,管理單位應預存適當金額為經常性業務費用支出之用外,其餘部分應存入金融機構定期存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