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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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得隨時稽察更生保護會及其分會管理之財產。更生保護會對於各分會管理財產之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情形,每年至少檢查一次,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檢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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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法務部具有隨時稽察更生保護會及其分會財產的權力。更生保護會需要每年至少檢查一次各分會管理財產的保管、使用、收益和處分情況,並且在必要時可以隨時派員進行檢查。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更生保護會和其分會正確管理和使用財產,維護會員的權益。 根據資料,法務部對於更生保護會及其分會財產的管理進行稽查,以確保其對財產的保管、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合法性和正確性。更生保護會則需要每年至少檢查一次各分會對財產的管理情況,以確保其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在需要的情況下,法務部可以隨時派員進行檢查,以確保更生保護會和其分會按照法規要求進行財產管理。 一個例子是,如果更生保護會的某個分會被懷疑存在財產管理不當的情況,法務部可以隨時派員進行檢查,以核實這些疑慮是否屬實。另一個例子是,更生保護會可能會定期檢查各分會的財產管理情況,以確保他們遵守法規,正確保管、使用、收益和處分財產。
- 收益及處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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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