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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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保護會分會應於年度終了時,編具財產目錄及財產增減結存表,報請更生保護會審核。更生保護會應連同自行管理部分,一併彙總報請法務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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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了更生保護會分會在每年結束時,應編制財產目錄和財產增減結存表,並提交更生保護會進行審核。同時,更生保護會應將自行管理的部分與之一併統計報送給法務部進行存查。根據這項規定,更生保護會分會在每年結算時需準備相關的財產目錄和結存表,並向更生保護會進行審核。同時,它還需要將自己管理的部分和相關資料提交給法務部備案。 參考資料:《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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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