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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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更生保護會對於會產之管理及運用績效卓著者,得經董事會決議,酌發績效獎金。
- 2.前項績效獎金核發基準,由更生保護會訂定,報請法務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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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釋義如下: 根據該條第 1 款規定,當更生保護會對會產的管理及運用表現出色時,可以通過董事會的決議,給予績效獎金。這意味著如果更生保護會成功地管理和運用其資產,為會員帶來良好的表現,該會可以酌情核發績效獎金。 然而,根據第 2 款規定,績效獎金的核發基準需要由更生保護會制定,並報請法務部核定。這意味著更生保護會需要根據自身的情況和需求,制定出績效獎金的核發基準,並提交給法務部進行核定。 根據資料中所提供的內容,並沒有具體提到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相關範例或其他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案例支持。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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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