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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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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十八條所稱專人,指具有管理及維護個人資料檔案之能力,且足以擔任機關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經常性工作之人員。
  2. 2.公務機關為使專人具有辦理安全維護事項之能力,應辦理或使專人接受相關專業之教育訓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5條的規定,該條共有兩項內容。第一項規定了專人的定義,專人是指具有管理及維護個人資料檔案能力的人員,並能夠擔任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的常規工作。第二項規定了公務機關應該執行或讓專人接受相關專業教育訓練,以便讓專人具備處理安全維護事項的能力。 依據一個範例,公務機關應該提供專人相關專業的教育訓練,例如舉辦研討會、研習課程或培訓課程,以提高專人在管理和維護個人資料檔案方面的能力。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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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本法第十八條所稱專人,指具有管理及維護個人資料檔案之能力,且足以擔任機關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