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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十八條所稱專人,指具有管理及維護個人資料檔案之能力,且足以擔任機關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經常性工作之人員。
  2. 公務機關為使專人具有辦理安全維護事項之能力,應辦理或使專人接受相關專業之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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