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蒐集或處理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為處理及特定目的內之利用;其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者,應依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為之。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2條,在該法修正施行前已經蒐集或處理並由當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在修正施行後,可以繼續進行處理和特定目的內的利用。但如果要進行特定目的外的利用,則必須遵守修正施行後的規定。具體來說,要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後的規定,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合法處理和利用。但根據提供的上下文,無法提供與該條款相關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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