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聞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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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資料安全方面 (一) 個人資料檔案建置在資料庫上者,應釐定使用範圍及使用權限,並另行申請「使用者代碼」、「識別密碼」。識別密碼應保密,不得與他人共用。 (二) 個人資料檔案建置在個人電腦上者,應將資料儲存於軟式磁碟片上,並定期拷貝。如需建置在硬式磁碟機上,該部個人電腦應專用並上鎖。 (三) 非經允許不得刺探或使用個人資料檔案。 (四) 非經常使用之個人資料,毋庸以電腦處理。 (五) 個人資料檔案使用完畢應即退出,不得留在電腦上。 二、資料稽核方面 (一) 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時,承辦人員應核對個人資料之輸入、輸出、編輯或更正是否與原件相符。 (二) 個人資料提供利用時,應核對與檔案資料是否相符,如有疑義,應調原檔案查核。 三、設備管理方面 有關電腦設備之管理,應依本局「個人電腦管理及使用要點」暨「個人電腦網路管理及使用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四、其他安全維護事項 (一) 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檔案之人員,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保管之磁片及有關資料列冊移交。接辦人員應另行申請密碼,以利管理。(二) 遵守維護電腦安全維護之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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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行政院新聞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 12 條共包含以下內容: 1. 資料安全方面: - 使用資料庫建立個人資料檔案時,應確定使用範圍和使用權限,并另外申請「使用者代碼」和「識別密碼」。識別密碼應保密,不得與他人共用。 - 將個人資料檔案建立在個人電腦上時,應將資料儲存在軟式磁碟片上,並定期備份。如果需要建立在硬式磁碟機上,應專用並上鎖個人電腦。 - 禁止未經允許刺探或使用個人資料檔案。 - 不常使用的個人資料不應使用電腦處理。 - 使用完個人資料檔案後應立即退出,不得留在電腦上。 2. 資料稽核方面: - 在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時,應核對輸入、輸出、編輯或更正的個人資料是否與原件相符。 - 在提供或使用個人資料時,應核對檔案資料是否與檔案相符,如有疑義,應查核原檔。 3. 設備管理方面: - 電腦設備的管理應遵守相關規定,包括「個人電腦管理及使用要點」和「個人電腦網路管理及使用要點」。 4. 其他安全維護事項: - 在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檔案的人员職務異動時,應將所保管的磁片和相關資料移交給接替的人员,并應重新申請密碼以便管理。 - 遵守維護電腦安全維護的相關規定。 這些規定主要針對個人資料檔案在電腦系統上的安全維護和管理,包括資料安全、稽核和設備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性和隱私保護。這些法規的目的是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和確保個人資料的合法使用。
- 個人資料名詞
- 非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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