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聞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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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院新聞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有關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的費用,由本局相關處室依照該辦法施行細則第28條的規定進行訂定並公告。根據該法條,當公眾對於個人資料有查詢或閱覽的需求時,他們可能需要支付相關的費用。具體的費用設定由行政院新聞局的相關處室根據行政院新聞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進行制定並公告。該辦法施行細則的內容可以提供更具體的細節解釋和範例。
- 第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二十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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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