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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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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依第四條或第八條規定向本局取得個人資料之機關、團體或個人,應將申請利用人、利用時間及申請人之聯絡方法作成記錄。個人資料有更正、補充、刪除或停止電腦處理、利用之情形時,應予通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新聞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10條,當有機關、團體或個人根據第四條或第八條規定向行政院新聞局取得個人資料時,行政院新聞局應該將申請利用的人、利用時間以及申請人的聯絡資訊作為記錄。此外,如果個人資料需要進行更正、補充、刪除或停止電腦處理、利用,行政院新聞局應該通知當事人。 例如,在獲取個人資料之前,行政機關或組織應將申請者的姓名、申請時間以及聯絡方式記錄在案。如果有關係人發現個人資料有錯誤或遺漏的情況,或者希望刪除或停止使用自己的個人資料,行政機關或組織應該提前通知當事人並處理相關事宜。

  • 第四條或第八條條文
  • 個人資料名詞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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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新聞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對依第四條或第八條規定向本局取得個人資料之機關、團體或個人,應將申請利用人、利用時間及申請人之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新聞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