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聞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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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新聞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10條,當有機關、團體或個人根據第四條或第八條規定向行政院新聞局取得個人資料時,行政院新聞局應該將申請利用的人、利用時間以及申請人的聯絡資訊作為記錄。此外,如果個人資料需要進行更正、補充、刪除或停止電腦處理、利用,行政院新聞局應該通知當事人。 例如,在獲取個人資料之前,行政機關或組織應將申請者的姓名、申請時間以及聯絡方式記錄在案。如果有關係人發現個人資料有錯誤或遺漏的情況,或者希望刪除或停止使用自己的個人資料,行政機關或組織應該提前通知當事人並處理相關事宜。
- 第四條或第八條條文
- 個人資料名詞
- 記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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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