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聞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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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一、有本法第十二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申請書件未齊備,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三、有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情形者。 四、其他與法令規定不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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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院新聞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了申請案件被駁回的情形,以下是各項情形的解釋: 一、有本法第十二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參照行政院新聞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於:申請人不具有以電子形式處理個人資料之必要性和合法性,或申請人未經適當的授權等。 二、申請書件未齊備,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指申請人在收到通知後逾期未補正申請書件的情況。 三、有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情形者:根據行政院新聞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於:申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不真實,或者違反了其他法令規定。 四、其他與法令規定不符者:即申請案件與其他法令規定有不符之處。 並無參考資料提供相關範例。
- 駁回名詞
- 第十二條但書條文
- 第十三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條文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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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