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聞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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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向本局行使本法第四條所訂之權利時,應填具申請書 (如附表三) ,並檢附應備文件。 本局受理前項案件之申請,應審查書件內容,如發現有遺漏或欠缺時,應限期通知補正。 附表三: ┌──────────────────────────────┐│ │├────┬──────┬───┬──────┬───┬───┤│申請人 (│ │身分證│ │地 址│ ││即個人資│ │ │ │ │ ││料檔案當│ │ │ │ │ ││事人) │ │字 號│ │電 話│ │├────┼──────┴───┴──────┼───┼───┤│ │ │檔案處│ ││檔案名稱│ │ │ ││ │ │理單位│ │├────┼─────────────────┴───┴───┤│ │一 請求事項 (得多選) ││請求事項│ □查詢 □請求閱覽 □請求製給複製本 ││ │ □請求補正 □請求更正 ││ 及 │ □請求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 □請求刪除 ││ │二 說明理由: ││說 明│ ││ │ │├────┼───────────────┬───┬─────┤│ │(1)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 ││ │(2) 請求補充或更正個人資料 │申請人│ ││ │ 之足資釋明證據 │ │ ││ │(3) 費用收據 (僅申請查閱者 │簽 章│ ││ │ 免付費) │ │ │├────┼───────────────┴───┴─────┤│申請日期│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說│一 申請人可利用本局保有個人資料檔案公告事項簿冊或電腦終端設│ 備查明檔案名稱及檔案處理單位。 │二 請求事項可多還,惟須分別繳費,繳費請至本局聯合櫃台。 明│三 本局於必要時,得要求查驗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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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新聞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8條,當事人在行使該法第四條所訂之權利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應備文件。本局在受理該申請時,應審查書件內容,若發現有遺漏或欠缺,則應限期通知當事人補正。 根據附表三,申請人應提供的內容包括:申請人(即個人資料檔案當事人)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檔案處理單位等;請求事項,可選擇查詢、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正、請求更正、請求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請求刪除等;說明理由以及相關文件的影本,如身分證明文件、請求補充或更正個人資料之足資釋明證據、費用收據等。並且在申請書上填寫申請日期。 申請人可以利用本局保有的個人資料檔案公告事項簿冊或電腦終端設備查明檔案名稱及檔案處理單位。在請求事項上,若有多個請求,則需要分別繳費,並且可以前往本局聯合櫃台進行繳費。此外,本局在必要時可以要求查驗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的正本。
- 第四條條文
- 個人資料名詞
- 證據名詞
- 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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