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聞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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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行政院新闻局电脑处理个人资料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当新闻局各部门进行电脑处理个人资料时,应指定一名负责该档案的承办人员担任档案负责人。并且应将个人资料档案名称、档案负责人及其职务代理人姓名提交给本局综合计划处进行整理。 根据该法规,如果承办人员有多人,则应推定其中一人为档案负责人。 参考资料:行政院新闻局电脑处理个人资料管理办法第2条。
- 個人資料名詞
- 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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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