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聞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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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檔案負責人之職責如左: 一、受理當事人依本法第四條之請求事項。 二、依本法第十條公告本局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 三、依本法第十三條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適時更正或補充之。 四、依本法第十七條維護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 五、嚴密管理個人資料檔案。 六、其他有關個人資料檔案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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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院新聞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了個人資料檔案負責人的職責包括:接受當事人根據該法第4條的請求事項;根據該法第10條公告處理的個人資料檔案;確保個人資料的準確性,在需要時及時進行更正或補充;保護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嚴格管理個人資料檔案;以及其他相關的個人資料檔案管理事項。 資料來源:行政院新聞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第十條條文
- 第十三條條文
- 第十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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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