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聞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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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各處室人員對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利用,非有本法第七條或第八條所列之情形,不得為之。 個人資料依有關法令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或為國際傳遞及利用時,應由檔案負責人填具報告書 (如附表一) 陳奉局長核准後行之。 附表一: 行政院新聞局利用或傳遞個人資料報告書 說│本局保有之個人資料如欲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含內部使用及提供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 或欲利用有線電、無線電、光學系統或其他電磁│系統等經由通信網路為國際傳遞及利用時,應由檔案負責人按本報告明│各欄分別填列,並檢附擬利用之個人資料及其他有關文件一併呈核。 ┌────┬────────┬────┬───────────┐│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 ││ │ │檔案保有│ ││檔案名稱│ │特定目的│ │├────┼────────┼────┼───┬───────┤│ │□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申請利│ ││個人資料│ □內部使用 │利用者或│用或收│ ││ │ □提供當事人以│收受者名│受時間│ ││使用情形│ 外第三人 │稱及國別│、地點│ ││ │□國際傳遞利用 │ │ │ │├────┼────────┴────┴───┴───────┤│利用或傳│ ││遞個人資│ ││料用途說│ ││明 │ │├─┬──┴─────────────────────────┤│處│一 □擬同意 □擬不同意 ││理│二 理由: ││意│ ││見│ │├─┴──────────────┬──┬──────────┤│ 謹 呈 │會辦│ ││ │單位│ ││ 報告人: │意見│ │├─┬──────────────┴──┴──────────┤│局│ ││長│ ││裁│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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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新聞局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該局的員工在蒐集、電腦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除非符合第7條或第8條列舉的情形,否則不得進行這些行為。另外,當個人資料被利用或傳遞至特定目的之外的使用,或者進行國際傳遞時,應由檔案負責人填寫報告書(附表一),並經局長核准才能進行。 根據行政院新聞局利用或傳遞個人資料報告書(附表一)的填寫說明,當局想要對所保有的個人資料進行特定目的以外的利用(包括內部使用和提供給非當事人的第三方),或者利用有線電、無線電、光學系統或其他電磁系統等通信網路進行國際傳遞和利用時,應由檔案負責人填寫報告書中的相應欄位,並附上擬利用的個人資料和其他相關文件,提交審核。 根據附表一的格式,報告書中的欄位包括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個人資料的使用情形(是否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內部使用或提供當事人以外第三人)、利用者或收受者的名稱及國別、利用或收受時間、利用或傳遞個人資料的用途說明,以及檔案負責人對擬利用的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見等。 最後,該報告書需附上謹呈、會辦單位意見、局長的裁示等相關文件。
- 個人資料名詞
- 非名詞
- 第七條或第八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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