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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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大眾傳播業,指下列事業: 一、出版事業:指發行新聞紙、雜誌、圖書及有聲出版品之事業。 二、電影事業:指電影片製作業、電影片發行業、電影片映演業及電影工業。 三、無線廣播、無線電視事業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四、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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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了「大眾傳播業」的定義,包括四種事業:出版事業、電影事業、無線傳播業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參考資料: 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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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