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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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於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大眾傳播業,而為個人資料之電腦處理、蒐集、利用或國際傳遞,應依本辦法辦理登記並取得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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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2條,從事大眾傳播業的組織或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進行個人資料的電腦處理、蒐集、利用或國際傳遞時,需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登記並取得執照。也就是說,對於在大眾傳播業中處理個人資料的相關業者或個人,必須遵守這些法規,並取得相應的執照方可進行相關活動。 範例資料可參考「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的全文內容,以瞭解詳細規定。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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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