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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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業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申請登記時,應填具申請書 (附表二) ,並檢附應備文件,送由前條所定之主管機關處理。變更登記時,亦同。主管機關受理申請登記案件,審查書件內容,發現有遺漏或欠缺時,應限期通知補正。除有第六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行駁回外,應即依規定核發、換發或核轉發給執照。 附表二: 大眾傳播業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申請 (變更) 登記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一 申請事項:□申請登記、 □變更登記 二、申請人 (事業) 事業類別: □報社 □電影片製作業 □無線電視事業 □通訊社 □電影片發行業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雜誌社 □電影工業 □有線電視播送系統 □圖書出版業 □電影片映演業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聲出版業 □無線廣播事業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事業名稱:ˍˍˍˍˍˍˍˍˍˍˍˍ原登記字號:ˍˍˍˍˍˍˍˍˍ 負責人: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電話: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事業地址: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三、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四、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 (本欄得為二項以上特定目的之登記)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五、個人資料之類別。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六、個人資料之範圍。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七、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八、個人資料之蒐集方法。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九、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十、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 (無國際傳遞個人資料者免填) 名稱: 國別: 代表人姓名: 收受處所地址: __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十一、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之姓名。 姓名:ˍˍˍˍˍˍˍˍˍ電話: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十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如附件一) 申請人簽署:ˍˍˍˍˍˍˍˍˍˍ負責人簽署:ˍˍˍˍˍˍˍ 附表二: (本表適用於大眾傳播業須申報數項檔案名稱時,代替原附表二格式,並得以之為原附表二之附件「說明二」應公告事項表) 為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執照,依法填報下列資料: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壹 申請人 (事業) : 事業類別: 事業名稱: (蓋章) 事業住所: 負責人: (蓋章) 負責人住所: 貳 ┌─┬─┬──┬─┬─┬─┬─┬─┬─────┬────┬──┐│編│個│個人│個│個│個│個│個│國際傳遞個│個人資料│個人││ │人│資料│人│人│人│人│人│人資料之直│檔案維護│資料││ │資│檔案│資│資│資│資│資│接收受者 │負責人姓│檔案││ │料│保有│料│料│料│料│料│ │名 │安全││ │檔│之特│之│之│檔│之│檔│ │ │維護││ │案│定目│類│範│案│蒐│案│ │ │計畫││ │名│的 │別│圍│之│集│之│ │ │ ││ │稱│ │ │ │保│方│利│ │ │ ││ │ │ │ │ │有│法│用│ │ │ ││ │ │ │ │ │期│ │範│ │ │ ││號│ │ │ │ │限│ │圍│ │ │ │├─┼─┼──┼─┼─┼─┼─┼─┼─────┼────┼──┤│ │ │ │ │ │ │ │ │名稱: │姓名: │ ││ │ │ │ │ │ │ │ │國別: │ │如附││一│ │ │ │ │ │ │ │代表人姓名│ │件一││ │ │ │ │ │ │ │ │: │電話: │ ││ │ │ │ │ │ │ │ │收受處所:│ │ ││ │ │ │ │ │ │ │ │ │ │ │├─┼─┼──┼─┼─┼─┼─┼─┼─────┼────┼──┤│ │ │ │ │ │ │ │ │名稱: │姓名: │ ││ │ │ │ │ │ │ │ │國別: │ │如附││二│ │ │ │ │ │ │ │代表人姓名│ │件一││ │ │ │ │ │ │ │ │: │電話: │ ││ │ │ │ │ │ │ │ │收受處所:│ │ ││ │ │ │ │ │ │ │ │ │ │ │├─┼─┼──┼─┼─┼─┼─┼─┼─────┼────┼──┤│ │ │ │ │ │ │ │ │名稱: │姓名: │ ││ │ │ │ │ │ │ │ │國別: │ │如附││三│ │ │ │ │ │ │ │代表人姓名│ │件一││ │ │ │ │ │ │ │ │: │電話: │ ││ │ │ │ │ │ │ │ │收受處所:│ │ ││ │ │ │ │ │ │ │ │ │ │ │├─┼─┼──┼─┼─┼─┼─┼─┼─────┼────┼──┤│ │ │ │ │ │ │ │ │名稱: │姓名: │ ││ │ │ │ │ │ │ │ │國別: │ │如附││四│ │ │ │ │ │ │ │代表人姓名│ │件一││ │ │ │ │ │ │ │ │: │電話: │ ││ │ │ │ │ │ │ │ │收受處所:│ │ ││ │ │ │ │ │ │ │ │ │ │ │└─┴─┴──┴─┴─┴─┴─┴─┴─────┴────┴──┘ 附表二之附件一 大眾傳播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壹 為確保本事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依法指定專人依下述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辦理安全維護事項。 貳 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計畫: 一、資料安全方面 (一) 個人資料檔案建置在資料庫上者,應釐定使用範圍及使用權限,並設置「使用者代碼」、「識別密碼」。識別密碼應保密,不得與他人共用。 (二) 個人資料檔案建置在個人電腦上者,應將資料儲存於軟式磁碟片上,並定期拷貝。如需建置在硬式磁機上,該部個人電腦應專用並上鎖。 (三) 非經允准不得刺探或使用個人資料檔案。 (四) 個人資料檔案使用完畢應即退出,不得留在電腦終端機上。 (五) 其他規定: 二、資料稽核方面 (一) 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時,承辦人員應核對個人資料之輸入、輸出、編輯或更正是否與原件相符。 (二) 個人資料提供利用時,應核對與檔案資料是否相符,如有疑義,應調原檔案查核。 (三) 其他規定: 三、設備管理方面 (一) 建置個人資料之有關電腦設備,應定期保養。 (二) 建置個人資料之個人電腦,非有必要,不得作為公資查詢用。 (三) 更新設備時,應注意資料之安全。 (四) 其他規定: 四、其他安全維護事項 (一) 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檔案之人員,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保管之磁片及有關資料列冊移交。接辦人員應另行申請密碼,以利管理。(二) 遵守一般電腦安全維護之有關規定。 (三) 其他規定: 函 (發文日期字號) 受文者: 政府公報 主 旨:為依法公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相關事項,請將說明二所列事項登載於 貴公報。 說 明:一 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二 應公告事項如左: (一) 申請人事業名稱: 事務所所在地: 負責人姓名: 負責人住居所: (二) 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三) 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 (四) 個人資料之類別: (五) 個人資料之範圍: (六) 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 (七) 個人資料之蒐集方法: (八) 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 (九) 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 1 名稱 2 國別: 3 代表人姓名: 4 收受處所: (十) 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之姓名: (發文機關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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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提供的法规和参考材料,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5條规定了大众传播业在申请登记时应填写申请书(附表二),并檢附應備文件,送由主管機關處理。主管機關在受理申请登记案件时,应審查文件内容,如果发现遗漏或不全,应限期通知補正。除非符合第6條规定的情况之一,否则主管机关应按规定核发、換发或核转發給執照。 根据附表二的内容,申请人应填写申请日期、申请事项、申请人(事業)信息、个人資料檔案名稱、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個人資料之類別、個人資料之範圍、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個人資料之蒐集方法、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围、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之姓名等信息。 根据附表二之附件一的内容,大众传播业应设计个人資料檔案安全维護計畫,包括資料安全方面、資料稽核方面、設備管理方面和其他安全维護事項。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回答是根据提供的法规和参考材料进行的分析,确切的解释可能需要参考更全面的法规和相关案例。
- 第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第六條條文
- 駁回名詞
- 核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非名詞
- 第二十一條條文
- 住居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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