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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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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申請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登記: 一、申請程式不符法律規定者。 二、逾期不補正者。 三、未依規定繳納費用者。 申請案件如屬他機關受理者,應另依規定函轉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了申請案件不受理登記的情形,包括申請程式不符法律規定、逾期不補正以及未依規定繳納費用。如果申請案件應由其他機關受理,則應另行按照規定函轉處理。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可以得知,如果一個申請案件的程式不符合法律規定,不補正過期或未支付相關費用,該案件將不被接受並登記。如果這個案件應由其他機關受理,則應將其函轉給相關機關處理。然而,本文並未提供與該法條有關的具體範例或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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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前條申請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登記: 一、申請程式不符法律規定者。 二、逾期不補正者。 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