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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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受理登記並發給執照後,得將應公告事項移請政府公報公告,另函請申請人依規定登載於當地新聞紙。 申請人於登載新聞紙後,應於十日內將新聞紙一份檢送主管機關。如為第一次登記,並應將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設置簿冊之簿冊管理單位或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以電腦終端機設備等代替之管理單位及查閱處所副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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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7條,主管機關在受理登記並發給執照後,可以將應公告的事項移請政府公報公告,同時函請申請人依照規定在當地新聞紙上刊登相關資訊。申請人在刊登新聞紙後,需要在十天內將新聞紙的副本送交主管機關。如果這是第一次登記,申請人還需要將設置簿冊管理單位(根據本法第22條)或者是根據施行細則第26條以電腦終端機設備等代替的管理單位及查閱處所的副本一併送交主管機關。 為了舉例,根據《廣告行為管理法》第6條,廣告商在進行廣告時需要事前通知相關主管機關並經過審查程序。在這種情況下,受理登記並發給執照後的主管機關可以將廣告事項移請政府公報公告,並請求廣告商依法在當地新聞紙上刊登相關廣告資訊。申請人應該在十天內將刊登廣告的新聞紙副本提交給主管機關。除此之外,廣告商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關文件,例如廣告內容審查結果等。這樣主管機關可以更好地管理廣告產業,確保廣告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二條條文
- 第二十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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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