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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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業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後段為終止登記時,應填具申請書 (附表三) ,並檢附應備文件,送由第四條所定之主管機關核准。 大眾傳播業於業務終止時,對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應以銷毀或移轉之方式處理。處理後,應將證明方法,連同前項申情書檢送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受理終止登記案件,應審查書件內容,如發現有遺漏或欠缺時,應限期通知補正。 附表三: 大眾傳播業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終止登記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一、申請人 (事業) 事業類別: □報社 □電影片製作業 □無線電視事業 □通訊社 □電影片發行業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雜誌社 □電影工業 □有線電視播送系統 □圖書出版業 □電影片映演業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有聲出版業 □無線廣播事業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事業名稱:ˍˍˍˍˍˍˍˍˍˍ原登記字號:ˍˍˍˍˍˍˍˍˍ負責人:ˍˍˍˍˍˍˍˍˍˍˍˍ電話:ˍˍˍˍˍˍˍˍˍˍˍ事業地址: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三、業務終止事由及發生日期。 事由: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發生日期:ˍˍˍˍˍˍˍˍˍ四、保有個人資料之處理方法。 1 銷毀。 銷毀方法:ˍˍˍˍˍˍˍˍˍˍˍ證明銷毀方式:ˍˍˍˍˍˍˍ銷毀時間:ˍˍˍˍˍˍˍˍˍˍˍ銷毀地點:ˍˍˍˍˍˍˍˍˍ2 移轉。 移轉原因:□出售 □贈與 □其他原因 移轉對象:名稱: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屬性:□公務機關 □非公務機關 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檔案之依據及證明: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移轉辦法: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移轉時間: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移轉地點: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申請人簽署:ˍˍˍˍˍˍˍˍˍˍ負責人簽署:ˍˍˍˍˍˍˍ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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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了大眾傳播業終止登記時的程序及相關要求。根據這條法規,大眾傳播業在終止登記前,應填具申請書並附上必要的文件,提交給主管機關進行核准。此外,大眾傳播業在業務終止時,應以銷毀或移轉的方式處理其保有的個人資料。處理後,還應將證明方法和申情書一起提交給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在受理終止登記案件時,應審查書件內容,如發現有遺漏或欠缺,應通知業務處理。 根據附表三,這是一份申請終止登記的表格,主要包括以下內容:申請人的事業類別和名稱,個人資料檔案名稱,業務終止的事由和發生日期,以及保有個人資料的處理方法(銷毀或移轉)。對於移轉,需填寫移轉對象的名稱和屬性,以及得保有個人資料的依據和證明。最後,申請人和負責人需簽署該表格。 根據《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1 項,大眾傳播業在終止登記時應填具申請書 (附表三),並檢附應備文件,送由第四條所定之主管機關核准。根據第 8 條第 2 項,大眾傳播業在業務終止時,對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應以銷毀或移轉之方式處理,並應將處理後之結果連同申請書檢送主管機關。根據第 8 條第 3 項,主管機關受理終止登記案件時,應審查書件內容,如發現有遺漏或欠缺時,應限期通知補正。 參考資料: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 第二十條第二項後段條文
- 第四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贈與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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