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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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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向大眾傳播業行使本法第四條所定之權利時,應填具申請書 (如附表四) ,並檢附應備文件。 大眾傳播業受理前項案件之申請,審查書件內容,除發現有遺漏或欠缺時,應限期通知補正外,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為處理。 第一項申請案件應於三十日內處理之。未能於期限內處理時,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附表四 大眾傳播業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終止登記表 一、申請人 (即個人資料檔案當事人) 。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 二、受申請人。 事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負 責 人:________________檔案處理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請求事項及說明。 1.請求事項 (得多選) □查詢 □請求閱覽 □請求製給複製本 □請求補充□請求更正 □請求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 □請求刪除2.說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簽署: 負責人簽署: 申 請 日 期:中 華 民 國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時,應檢附 (1)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 請求補充或更正個人資料之足資釋明證據。 二、申請人可利用大眾傳播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公告事項簿冊或電腦終端機設備查明檔案名稱及檔案處理單位。 三、大眾傳播業於必要時,得要求查驗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四、申請查詢、請求閱覽個人資料免徵費用,請求製給複製本,以每張報表紙 (或影印紙) 新台幣十元計,於發給複製本時繳交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9條,當事人欲行使本法第4條所定之權利時,應填具申請書,並附上應備文件。大眾傳播業接受申請後,應評估書件內容,若發現有遺漏或不完整之處,除了限期通知補正外,也應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其所保有的個人資料檔案進行處理。第一項申請案件的處理期限為30日內,若未能在期限內處理完畢,則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關於延遲處理的原因。 根據附表四─大眾傳播業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終止登記表,該表格提供了申請人、受申請人、個人資料檔案名稱、請求事項及說明等欄位。申請人在填寫時需提供相關基本資料和請求的項目,例如查詢、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請求更正、請求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請求刪除等。此外,申請人也需說明理由,詳細說明為何會有此項請求。 值得注意的是,進行申請時,應附上身分證明文件的影本,並在需要補充或更正個人資料時提供足夠的解釋證據。申請人可以利用大眾傳播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公告事項簿冊或電腦終端機設備查詢檔案名稱及檔案處理單位。在必要時,大眾傳播業可能會要求查驗申請人的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另外,申請查詢和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是免費的,但若申請製給複製本,則需支付每張報表紙或影印紙新台幣十元的費用。 中華民國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即將實施 https://www.privacy.org.tw/privacy1/pr03_1.htm

  • 第四條條文
  • 個人資料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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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當事人向大眾傳播業行使本法第四條所定之權利時,應填具申請書 (如附表四) ,並檢附應備文件。 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