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債務人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作成更生方案辦法 第 4 條(申請人之據實答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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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更生債務人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作成更生方案辦法第4條規定,債務人在提出申請後,必須有義務據實答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人員對其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的詢問。如果債務人不提供真實答覆或未據實答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有權不予協助。 針對這個問題,目前我找不到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來支持這個法條的解釋。
- 債務人名詞
- 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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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